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

 

 

       根据《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包括《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现予以公布。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价格”修改为“发展改革”。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依法予以激励”。

       (三)将第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的“班次”修改为“日 发班次下限”。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 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 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的“经营许可证”。

       (六)删去第三十三条。

       (七)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二款、 第三款中的“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

       (八)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

       (九)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综合性能”。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中的“经营许可证”。

       (十一)删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十二)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工本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 府审批”修改为“工本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此外,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可登录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政策法规”版块下载查阅其他法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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